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快讯 >> 
补贴领取| 最高2.7万元/根!2023福建全面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占比

时间:2023-06-20 12:52:50    来源:懂车帝

极光新能源网讯:近期,福建省发改委印发了《2023年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并明确了2023年补贴标准,通知明确:

想了解更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资讯可以关注我们~

▂▂▂▂▂▂


(资料图片)

最高补贴2.7万元/根!

1、建设补贴

2023年,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以交流桩为主,建设补贴标准为47.1元/千瓦,其他交流桩不再给予补贴。

对未建设直流桩的乡镇,其首根并网并接入省、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直流充电桩(60千瓦以上)按照2.70万元/根标准给予补贴。

市辖区及县(市)城区建设补贴为180元/千瓦,市辖区及县(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设补贴标准为270元/千瓦。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补贴参照所在乡镇(非首根)标准。

2、运营补贴

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2021-2023年间新建的公共充电桩,按2023年电动汽车充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3、规范充电桩补贴范围

鼓励专用桩对外开放,对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视同承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职能,可等同公共充电桩获得补贴。

4、适度提高补贴发放门槛

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在申报2023年建设补贴时,原则上当年度且连续三年应在全省至少建设50个直流标准桩,所建数量情况由省、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会同各地充电基础设施牵头部门共同核定。

充电桩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中统筹安排。若期间国家或省里有关充换电设施补贴的规定有变化,从其规定。

cr:福州人名政府

鼓励采用“统建统营”推进老旧小区充电桩建设

而在2023年6月7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cr:福建省工信部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1、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在巩固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成果的基础上,在物流配送、环卫、工程建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景区港区等公共领域进一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持续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占比,逐年提升公务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力争2023年达到10%、2024年达到25%、2025年达到40%

4A级及以上景区用车,争取两年内基本改用新能源汽车。

私人用车上鼓励整车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模式,促进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支持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措施。

2、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

支持有条件地市积极申报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城市,对获批的给予专项奖励1000万元。

3、组织实施综合示范应用项目:

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与推广应用单位在重点区域及湄洲岛等岛屿联合打造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对示范项目单个推广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并实现交付使用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示范推广奖励,全省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支持有关地市、汽车生产企业、示范应用单位等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对纳入国家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专项奖励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研发与创新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起一年内销售量达:

①、500辆及以上的9座以上载客车,3.5吨以上货车及其他专用车;

②、2000辆及以上的9座及以下载客车,3.5吨及以下货车及其他专用车;

③、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

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

支持绿色智能船型研发设计,对纳入国家绿色智能船型目录的,单个船型给予研发设计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拓展完善产业生态,创新金融服务

对通过银行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购买智能网联汽车的示范应用单位,在融资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补助。对购买省示范项目电动船舶的船东企业,参照执行。

四、推进充(换)电及加氢设施建设

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充(换)电设施、智能路侧设施和功能性平台纳入“新基建”示范项目。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

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加氢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支持依法依规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站的场地设施研究开展改扩建加氢站或增设充(换)电设施。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

鼓励采用“统建统营”等方式加快推进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街区片区改造等工作,在设计及改造实施环节充分预留充电设施供电管沟,满足充电设施快速接电要求。

五、加强“电动福建”平台建设和管理

整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监管等多个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一体化的“电动福建”平台。

对平台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资金补助。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开展动力电池的评估检测、梯级利用、拆解回收

《实施意见》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ps:想了解更多的新能源、充电桩行业政策可以关注我们,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自己的想法~

标签: